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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辽宁沈阳的小刘被公司派到外省出差,回来后,社区告知需隔离14天,于是他向公司报告,但第二天公司便要求小刘3天内到岗。因需要隔离,小刘没能如期到岗,随后公司通知其已被开除,理由是旷工3日。目前,小刘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在疫情期间发生这样的解聘事件,实在让人接受不了,何况小刘的隔离也是因为此前被公司派到外省出差,这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

今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对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网友广泛质疑,恰恰是因为涉事企业的做法明显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的精神相悖,甚至有些肆无忌惮和故意为之。退一步讲,即使企业认为当地社区适用的隔离政策有问题,也应由企业出面去协调,而不该难为职工。职工被隔离是公司派其到外省出差造成的,公司派员工出差前就应该想到当下的防控趋势和局面——出差已经够冒险了,还要求员工不隔离直接来上班,其他员工、整个公司的安全都不考虑了吗?复工复产不能这么傻大胆儿吧?

对此,涉事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可能存在冤枉的情况,但“枪打出头鸟”。好一个“枪打出头鸟”,真正该打的难道不是违法违规、不讲道理、随意侵犯员工利益的“出头鸟”?企业以“旷工”的名义把出差归来处于隔离期的员工开除,恐怕不仅要面对舆论的指责,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

当前,不少行业、企业不同程度受到疫情冲击,但为降低成本、节省开支而用粗暴降薪、乱扣乱罚等方式侵犯职工权益,或者“花式”逼迫员工离职,都不是明智之举。越是特殊时期,企业越要有底线思维,千万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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