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行唐县某乡司法所负责人被曝殴打女性租客,一段事发现场视频在社交平台流传,当地警方4月6日通报称,已对打人者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涉事乡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租房纠纷,跟单位一点关系没有”。
在“见多识广”者看来,事情确实不大,普通的房屋租赁及后续维修纠纷,来龙去脉都相对简单,包括涉事公职人员的身份、级别也与舆论对此事的高密度热议不甚匹配。普通的租房纠纷,不普通(起码在事发地不普通)的一方当事人,是公众持续围观这一治安案件的最主要原因。
特别是在视频中,涉事人员手夹香烟的殴打行为,让人们看到了一点儿权力的执掌者,在日常状态下的乖张和跋扈。这名纠集他人为配偶出气动粗的公职人员,可能从选择出手的那一刻起,体内上升的戾气就已经压倒了手中权力本该赋予他的最起码理智。一副权力在手、得志张狂的派头,在普通民事纠纷中都压抑不住耀武扬威的冲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对女性施暴,委实让人齿冷。
房屋租赁或许难免纠纷,普通的双方民事主体,能协商就协商,实在协商不成也可以诉诸法律。但这起不简单的纠纷必须调查和回答的,显然不仅是“马桶维修由谁负责”这个问题。
一个乡司法所负责人,陡然进入舆论漩涡,让公众得以看到一个普通的公职身份在日常生活中所能产生的巨大权力辐射,是什么给了他攻击他人的底气和勇气?一个普通乡镇的权力生态,恐怕不难从一桩房屋租赁纠纷中窥见一二。对此事的调查、处理和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治安纠纷范畴,否则纠纷之后的租客处境(以及事发地更多人的处境)就难免令人担忧。
从一起租房纠纷到一桩治安案件,再到更大范围的社交媒体围观,已经很难说与涉事单位全无关系。在当事人以身涉案并被治安处罚后,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对此做出连贯的问责、处罚,并审慎考量当事人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公职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尽管一般治安处罚并不在《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任职资格的明确限制中,但“违纪违法等其他行为”依然在《公务员法》明令禁止的范畴。更何况,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品德言行都有更高要求,有必要重新考虑涉案人员继续从事公职的适当性,这是对权力运行的负责任态度,也是对公民权利最起码的尊重。
一旦有公职人员参与,再小的纠纷也可能事关权力生态,类似教训已经足够沉重。乡镇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与普通公民的接触最为频繁,其工作人员的举止言行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形象。千万不要以为类似司法所长脚踹租客之事无伤大雅,更不要宣称什么与单位无关。民众期待的公平正义往往就蕴含在国家和社会的神经末梢中,每一次看似微不足道见怪不怪的伤害都不能被轻轻放过。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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