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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此举将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通告》指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合格电动自行车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严禁销售、购买;对已编号的不符合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实验区设置了过渡期, 过渡期至2022年4月14日,过渡期届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通告》表明,合格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方式,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对个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时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则。

此外,《通告》还对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说明,指出合格电动自行车应为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获得CCC认证,并在福建省工信厅牵头编制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记者 陈梦菲)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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