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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少蓉 通讯员 王培珊)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近日,厦门《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厦门市在2018年就出台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上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的更新和有效期的临近,文件也面临修订。为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对原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包括适用对象、总体要求、公示载体、公示内容、信息告知、价格调整六个主体部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对象仍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总体要求方面,突出开展价格服务要便民、进行价格活动要合规,要求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强调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

公示载体方面,综合考虑不同的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

公示内容方面,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更准确地做出选择。此外,把医疗服务中的“医保属性”替换为“自付比例”,对中药饮片增加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知情权;医用耗材方面,则是根据新医保编码具有唯一识别性的特征,减轻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担。

在信息告知方面,明确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还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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