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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中旬,张先生的母亲过世,但母亲聘请的保姆却“赖”着不走。据悉,此前张母因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而张先生在外地工作,无法实时照料。张母了解到该保姆无儿无女也没有房产,便与其订立了居住权合同,约定保姆照顾张母至其死亡,张母在自有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让其居住至去世。合同签订后,张母办理了居住权设立登记。张先生疑惑:母亲已经过世,现在我是房屋所有权人,我不能让保姆走?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解析:张先生无权让保姆腾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母和保姆订立了居住权合同且已经办理了居住权设立登记,保姆对本案房屋享有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张先生现在即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也无权要求保姆腾房,且保姆有权居住至离世。根据目前的法律,张先生只能在保姆去世后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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