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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2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文婧 通讯员 高峰)2日,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连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损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庄某涛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到连江县晓澳镇目屿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经认定,庄某涛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其电鱼行为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某建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到闽江口海域芭蕉尾附近实施电拖捕鱼作业,被当场查获。经认定,林某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捕鱼方法,属于《渔业法》规定的非法捕捞情形。

在上级院指导下,连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2起非法捕捞案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审查工作。

连江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及渔获物;支持连江县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庄某涛赔偿水产品损失600元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000元;被告人林某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000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一审宣判后,庄某涛、林某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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