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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档案局对辖区内某机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档案库门窗大开,人员随意进出,库房入口处未安装防盗门、监控摄像头等防护设施,库房内未配备消防灭火和漏水报警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经查,该单位对档案库房设施设备投入不足,库房在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该市档案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库房符合档案安全保护要求,并依法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点睛:

档案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与保存价值,发挥着重要的行政、经济、科研、法律、宣传和传承作用。档案安全保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本案中,该单位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未履行好保管本单位档案的职责。档案库房没有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档案安全设施设备,明知库房在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导致库内档案长期处于危险之中,应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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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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