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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梳理了近期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切勿买卖租借银行账户。

案例1:2023年1月19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一名出租银行卡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福建省开出的首张涉诈银行卡“罚单”。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将其名下银行卡出租他人转移诈骗赃款,从中获利4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2:1月31日,福鼎市公安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一名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嫌疑人雷某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报酬5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雷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15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3:2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一名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从中非法获利8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元罚款的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提醒您: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坚决抵制不法行为,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例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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