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被认定为资信证明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显示,德勤所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表使用了询证函中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金额。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经审计后公开的东岳集团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25委托贷款为人民币3.7亿元,该金额包括了东岳高分子在齐商银行兴桓路支行委托贷款人民币1.35亿元;财务报表附注24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为人民币17.86亿元,该金额包括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在齐商银行兴桓路支行委托理财人民币8.6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成某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涉案金额8.6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寇某系主犯,成某系从犯。最终,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成某免予刑事处罚。
寇某以询证函不能被认定为资信证明,以及询证函无效且未在东岳集团年报中使用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请求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认定,银行询证函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指的金融票证。银行询证函是银行向有关询证部门证实单位或个人资金状况和信誉的证明文件,应属于资信证明。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违规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情节严重,应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寇某明知询证函的内容与东岳集团在其银行的业务不符,违反银行规定,指使成某在询证函上加盖公章、并寄回两会计师事务所。证人陈某证实,德勤对东岳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后,所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表使用了询证函中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金额;其证言与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银行询证函等书证相印证。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被判无期徒刑!
5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副行长倪峰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科峰,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副行长,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服刑期间于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科峰等人利用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亿余元。倪科峰等人还使用私刻印章,假冒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使得出票企业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亿余元,造成损失14亿余元。倪科峰归案后虽有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骗取特别巨大的银行资金,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个人犯罪所得高达11亿余元,大部分犯罪所得未退出,原判对其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科峰为归还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或假冒银行负责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银行印章予以贴现,再转贴现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倪科峰还与他人通谋,由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其利用或假冒银行负责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银行印章予以贴现,再转贴现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一并处罚。倪科峰虽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倪科峰及其辩护人对定性提出的异议及要求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倪科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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