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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康网 综合媒体报道 2020年国庆中秋同一天,加班工资怎么算?有网友提问:两个法定假日加一起,可以领6倍工资吗?对此,上海人社部门表示,应该还是3倍工资,不会叠加。如果将法定假日顺延一天,也是3倍工资。参照2017年,中秋恰好在国庆长假内,最后放假8天。至于明年如何放假,还要等权威部门消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如在今年9月13日和10月1日至7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式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加班天数。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如何确定加班费的“三要素”即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和加班时间的诸多疑难问题。

关于计算基数: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统一的加班费基数?“绩效工资”是否应计入加班和假期工资基数?

关于计算系数: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如何确定加班费的系数?

关于加班时间:如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劳动关系终结,但综合计时周期尚未结束的,是否属于加班?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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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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