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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增加车位有效供给,进一步缓解“停车难”。近日,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5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厦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专用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专用停车场(位)在满足自用且不涉及安全问题的条件下,应在空闲时段向社会车辆开放,提供错时停车的共享利用。

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专用停车场(位)提供错时停车的,经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委托,可由本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单位或从事停车管理的企业(以下称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并相应收取车位停放(不含车辆保管)费用。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制定错时停车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告示,应对共享车位进行专门标识,配有工作人员或通过智能化设备对共享车辆及其人员进出场和车辆按位停放等进行现场管理。向特定对象的车辆提供错时停车的,可与其签订共享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计费规则、收费方式等内容。实施前,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向区建设部门备案,向市级停车信息系统上传错时停车信息。可以采用按时计费或按次计费,计费标准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发改部门。原则上,错时停车收费可用于分摊停车场管理单位因停车场共享利用而产生的管理成本。

错时停车管理制度还应明确超时停放车辆处置管理要求。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对有3次以上或一次超过24小时的超时停放社会车辆,不再提供错时停车。(海西晨报记者 张玲玲)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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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用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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