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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摘要】

●当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当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对于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部门将采取代为委托鉴定的强制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蔡镇金)记者获悉,日前召开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该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做出明确相关规定,其中,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覆盖原来监管盲区 明确监管责任

其实,早在1997年我市就公布施行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有效加强了房屋安全管理、推动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亟须破解的问题。比如,原规章未能涵盖所有类型房屋,部分房屋处于监管盲区,如农村私房未纳入房屋安全管理范畴;原规章在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定以及相应义务、责任等方面还不够具体,关于房屋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划分等也不够明确。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列为今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新规定破解了各种难题。全市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农村私房的安全责任确定、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用该规定。此次规定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而对购买部分产权的房屋、代管房屋、公有房屋等也都相应明确了责任主体。

危房信息统一管理 疏堵结合治危房

危险房屋治理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据市国土房产局统计,我市目前有未治理改造的危房约2500幢,且新鉴定的危房每年都在增加,全市特别是老城区的危房急需治理。据了解,我市将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危险房屋信息统一管理。

对于危房治理,规定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在“堵”的层面,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责任人收到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治理,经催告后房屋安全责任人仍不履行治理责任,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部门将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在“疏”的层面,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住宅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对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将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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