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泉州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和省医保局文件精神,泉州第一时间出台文件明确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自1月8日起执行。
政策指出,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
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泉州市级、县级、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诊查费价格为35元、30元、25元,互联网首诊(副主任医师)市级、县级、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诊查费价格为30元、25元、20元,互联网首诊(主治及以下医师)市级、县级、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诊查费价格为25元、20元、12元。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泉州晚报记者许奕梅 通讯员王月清)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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