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1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文婧)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群众应提高警惕,做好个人防护,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那么,在疫情防控中,公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呢?1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林礼伟。
林礼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市民既要做好个人防护,也要客观理性地认识现行防疫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政府及防疫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秩序,构建群防群控的防疫屏障。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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