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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黄凌 通讯员 程慧 黄少华)近日,闽清县检察院支持闽清县水利局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7名犯罪嫌疑人向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4.4万元。据悉,该案是全市首例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件。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邓某、谢某、黄某等7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采砂禁令,在陈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伙同张某乙、郑某(均另案处理)等共24人,采取昼伏夜出、望风报信等手段躲避采砂办工作人员检查,在闽清县闽江某砂滩河段使用钩机、铲车、货车等工具,盗采并出售河砂7000方。经鉴定,该河段河砂属于区外细砂,该团伙在上述期间盗采河砂价值约64.4万元。

闽清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破坏了闽江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生态环境损失。因该案7名被告人均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且均有赔付能力,检察院认为可以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人,与犯罪嫌疑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通过货币赔偿实现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

近日,闽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退出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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