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先生在某保安公司上班期间感觉不适但并未就医,下班后回到家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郑先生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但其并没有前往医院治疗,而是返回家中休息,后经医院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
省人社厅接到郑先生家属提起的复议,维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的结论。
案例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提醒民众,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如果是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视同工伤的要素主要有: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径直送医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晖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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