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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9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叶欣童)日前,市民政局发布《福州市民政局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细则》表明,将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用房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2000元;租赁用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6000元;分五年拨付。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200元补贴。对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经济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同时,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提高为每年每床24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享受同等标准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人数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

此外,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跨区域、规模化、连锁化运营。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由所在县(市)区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由所在县(市)区无偿提供场所3年。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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