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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文件透露出对新金融的整改信号

2017年5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发。并且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份文件主要内容落在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等。

明确了“个人信息”概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但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最容易在打击犯罪中搞错的,不是5000条个人信息就入刑的问题,而是“个人信息”的界定问题。

在此次“两高”发布的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在刑事辩护中,公安机关所认定的每一条所谓“个人信息”或数据,都值得掰开了揉碎了好好匹配研究,每一条信息都必须是能“指向一个特定人”才视为有效信息,这是定罪的前提,否则就变成纯粹的迎合民愤的眉毛胡子一把抓了。这也诚如两高新解中所述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随着网络安全法和两高新解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更高了,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征信在金融科技行业里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在不久前的那次会议上,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提出的三个没想到:没想到碰上互联网金融整顿、没想到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空前高涨、没想到试点的8家机构离监管要求差得远,或许还不是问题的全部。

今年的3月24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罚款39万元

处罚的原因则是因为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违反的条例并未透露。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包括: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并非是央行第一次对征信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人民银行对征信业违规事件的处理接至少有73起,累计罚款金额达778万元。其中包括银行(55起),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起)、企业征信机构(4起)、小贷公司(4起)、和汽车金融公司(1起),不过消费金融公司受到处罚,还是第一起。

而如果以时间来划分,仅2017年前三个月就有17起征信违规事件被处罚,监管力度显然在不断加大。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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