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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我的土地”谁做主?

聚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我的土地”谁做主?

黄细文,市农业局经管站工作人员。2005年,他曾做过一项统计: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全市没有分到责任田的农村妇女有7642人,占当时农村妇女总人口的0.81%。时至2016年,黄细文手上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他介绍说,二轮土地承包已经18年,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纠纷已颇为少见,目前农村妇女土地纠纷问题,多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上,其中外嫁女、新媳妇、离婚女等是受侵害的主要对象。

在采访中,记者得到这样几份数据:2015年,市妇联未收到一份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信访件;2014年至今,梅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共调解3起土地纠纷,其中涉及妇女权益1起;2015年,三元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案件17起,涉案标的170余万元。

常说,数据无声会说话,在此数据面前,我们是该喜还是忧?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妇联、农业部门、法院、律所,共同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

1 那些被侵害的权益:

★外嫁女争取回12.19万元

2013年11月,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溪坂村民小组将征用村民菜地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人36300元、安置补偿费每人85600元。但黄巧梅(化名)却没拿到。

黄巧梅出生于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并在这个村里生产生活,且2007年在台江村缴纳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但为什么拿不到补偿款呢?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村民委员会及台溪坂村民小组的一个理由是:黄巧梅的户口虽然在台江村,但她已经于1984年外嫁给居民户。

2015年7月13日,三元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三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巧梅能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应以黄巧梅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

黄巧梅自出生时起就原始取得了台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于嫁入城镇的妇女,若无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形,应当认定其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台溪坂村民小组以黄巧梅系外嫁女未在台江村居住、生活和生产为由拒绝分配给黄巧梅,侵犯了黄巧梅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定台溪坂村民小组支付给黄巧梅土地补偿费36300元及安置补助费85600元。

★“女儿”也获得土地补偿款2.45万元

邓晓晴(化名)出生在三元区城东乡城南村,根据当时的户籍登记政策,母亲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城南村为她落了户。从出生起,邓晓晴就在城南村生活和学习。2008年,城南村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每人4.9万元,未成年人减半,7岁的邓晓晴却没有拿到一分补偿款。

城南村村民委员会认为,邓晓晴的母亲是城南村村民,但其父亲是居民户,根据城南村的实际情况,出生的孩子应随居民户的父亲落户。虽然邓晓晴的户口在城南村,但城南村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其作为城南村村民的资格,并表示该做法是严格按照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经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邓晓晴的父母到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为其申报了户口,并随同其母亲一并落户于其舅舅的家庭户。邓晓晴从出生起就在城南村居住、学习、生活。

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六条,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自出生之日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邓晓晴就自然取得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城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城南村就应按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向邓晓晴发放土地补偿款。

★土地承包已转化为集体资产妇女权益侵害出现新情况

提起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梅列区妇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到妇联反映土地问题的妇女愈发少了,多数是口头申诉或咨询,咨询过后,认为走仲裁或法律程序有些麻烦,便再无音讯。

“如今,多数的土地承包已经转化为征地补偿再转化为集体资产,这样的转化,让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出现了新情况。”梅列区农业局经管站站长林翠萍说。她手上经办了一起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结果是对申请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不予以支持。

“从心里觉得同情,但从工作角度,我们只能按现有的法律规章办事。”林翠萍说。在这起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所在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实行家庭承包,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里延续了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做法,依旧没有实行家庭承包。且之后,又经历了征地、村民自愿承包等变迁,简单的说,村里已经基本无可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请就无法得到支持。而随后申请人提出增补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和享受村民待遇的申请,则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

2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难在哪?

从2009年到2015年,邱宁江律师事务所邓少荣律师接手了18件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案件。在他看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难,首先难在“观念”。长期以来,“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一些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甚至是农村妇女自己,当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时,出嫁女、离婚女等就很容易被排挤出局。

一些带有“妇女歧视”的“村规民约”是第二只拦路虎。邓律师介绍,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可法律对“村规民约”却又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干部则表示,一些村里的“村规民约”中的确存在侵害妇女的条款,例如:凡婚嫁到外单位的妇女,或已是事实婚姻者,次月起停止享受村民待遇等。但这些“村规民约”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村民代表决议通过的,作为村干部也只是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政策层面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邓少荣认为,这是造成一些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问题。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均有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问题。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性别视角不明确,对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有所忽视;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等。

3土地确权 让女性“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近年来,我市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等进行推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历史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在2015年,市妇联和市农业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力度。

黄细文介绍,今年我市将全面推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求通过土地确权登记,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项工作将严格要求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农户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承包户代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予以登记。

如何更好地推动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黄细文认为,首先要继续加大普法力度,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要宣传贯彻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让农民吃透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村妇女熟悉法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

面对令很多妇女“无可奈何”的村规民约。黄细文认为,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要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村规民约要进行坚决废止。

黄细文说,多方配合,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特别是农业、林业、民政、妇联等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互动机制,齐心协力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好。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可以共同展开调查,认真协商解决方案,努力争取还权于受侵害的农村妇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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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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