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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3月31日讯(海都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欧志龙 苏静娴)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荔城区水务局原副局长陈志伟(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志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经查,陈志伟在担任荔城区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志伟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退出部分赃款及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莆田市水利工程领域成为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之一。

今年2月,秀屿区临港工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高金泉(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高金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法院查明,高金泉在担任秀屿区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去年8月,荔城区水务局项目办原主任李国富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3万元。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国富在担任荔城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股副股长、水利工程管理股股长、一般干部、项目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国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此前,莆田市水利局原副局长黄国富、市水利水电工程处主任郑金通也因受贿落马。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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