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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易某带班组在南平市建阳区从事工程施工期间,班组人员租住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同年12月19日17时许,易某驾驶车辆在赤岸村底占组路口因车辆让道问题与当地村民詹某、朱某发生冲突,易某随后从其汽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詹某、朱某二人见状遂弃车逃离现场。易某持刀追了一段,未能追上,后易某将刀交由其女友手中。

不久,詹某在返回现场途中发现一名女子持有该刀,其遂上前将刀夺下。与此同时,易某让手下工人打电话找工友前来帮忙,之后工友高某、雷某等人一同下楼汇集在易某身边,易某并让工友在路边捡拾木条拦住路口。高某、雷某捡了木条后,与易某等人一同在赤岸村底占组寻找某等人。在村内,易某发现詹某和刘某等人在一起,高某、雷某及其他工友遂四散追赶对方人员。在追斗中,刘某跑进路边的菜地内,雷某和高某等人持木条追下菜地,并将刘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双侧肩胛部软组织挫伤伴双侧肩胛骨骨折,符合钝器打击所致,属轻伤二级。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为泄私愤而纠集被告人高某、雷某等人成帮结伙地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易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雷某系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三被告人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芳杰 黄佶喆)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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