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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晚,周某进、赖某某、林霞、林梅等人先后在南平市建阳区鲁班木业、M2酒吧喝酒。2015年12月1日0时许,周某进驾车与林霞一同将已有醉意的赖某某送至鲁班木业宿舍林梅的房间内休息,赖某某父亲林金明离开时将房门用挂锁锁上。在准备驾车送林霞回去时,周某进借故离开并返回宿舍,其先后用竹扫把的棍子及螺丝刀撬锁并进入林梅屋内,正在休息的赖某某被撬锁声吵醒。周某进进入房间后向赖某某表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赖某某表示反对并呼救,周某进为阻止赖某某呼救而用手将赖某某嘴巴捂住,赖某某掰开周某进手腕试图挣脱,双方在拉扯中倒在地上,赖某某将周某进手腕上的手表扯下,并藏在旁边沙发垫子底下。之后周某进压在赖某某身上,强行抚摸赖某某的下体,欲与赖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赖某某以上卫生间为由欲逃离时,被周某进拉回屋内,在屋内赖某某又不断呼救、挣扎,周某进见状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赖某某因外伤致右下颌部表皮脱落、左手背及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在现场发现林梅房门锁扣处门框上有撬压破坏痕迹,房间西侧水泥走道上有一竹棍及扫帚的头部。被害人赖某某父亲林金明将周某进遗落现场的螺丝刀及手表交由民警。2015年12月18日,周某进在南平市建阳区众鑫路安汽车修理厂门口被民警抓获。2016年6月7日,周某进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2000元,赖某某因此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进的行为表示谅解。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周某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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