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1时许,范某亮和朋友季某等人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宋慈路锅边摊处吃完夜宵后,因季某称其包在此处遗失,范某亮为此与店老板发生争执,并将摊位的桌碗砸毁,老板随后报警。当日1时34分许,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在地图中查看童游派出所民警陈某锴、周某及协警、驾驶员出警到现场,季某在和民警陈述包遗失的经过时,民警陈某锴走到范某亮身前了解情况,范某亮朝陈某锴头部打了一掌。民警、协警及驾驶员等四人随即对范某亮的行为进行控制,范某亮抗拒并致使民警受伤。1时37分许,民警将范某亮带进警车,范某亮仍踢踹警车玻璃,阻扰民警执法。经鉴定,陈某锴左手左手拇指掌指关节伤。驾驶员丁某左关节处软组织挫、擦伤。两人身上损害均属轻微伤。民警周某右手背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范某亮通过其朋友季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民警、协警及驾驶员达成调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对范某亮表示了谅解。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亮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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