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莫某凌晨时分在延平区闹市区大声喧哗,与朋友互相推搡,当巡逻民警上前劝阻时,却遭遇陈某、莫某的拳脚相加,致一民警受轻微伤。因犯妨害公务罪,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2月17日凌晨,陈某、莫某及其朋友在延平区某酒吧娱乐后,意犹未尽地站在酒吧门口商讨事情,陈某要求继续去喝酒,其他人劝阻陈某,之后几人一边大声喧哗,一边互相推搡。此时,恰遇延平公安分局紫云派出所陈警官、江警官依法在该地段执行网格巡逻勤务工作,民警见众多青年人聚在一起相互拉扯,遂上前询问事由,却遭陈某、莫某无理谩骂,莫某还以“警察不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等言语不断挑衅执勤民警,民警见未发生打架等事宜,便不予理会欲继续巡逻时,陈某突然上前搂住江警官的肩膀,莫某上前无故摘掉江警官的警帽且拒不归还。正好路过事发现场的四鹤派出所便衣潘警官、梅山派出所便衣岑警官看到眼前的突发情况后立即上前劝说,两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大施拳脚,对民警发起猛烈的人身攻击,莫某挥拳朝陈警官脸部打了一拳,陈某朝江警官头部打了一拳后,又挥拳朝劝架的潘警官脸上打去,岑警官则被陈某踢倒在地。
在对民警发起人身攻击的同时,陈某、莫某还不断谩骂民警。在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并拿出催泪瓦斯喷射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未停止攻击行为,后两人被赶来增援的民警制服。经鉴定,陈警官受外伤致左耳听力下降,其损伤属于轻伤。
2015年7月22日,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莫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莫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莫某共同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二被告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行为恶劣、态度嚣张,且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06年2月21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2015年10月21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曾兴冰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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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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