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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5月24日开庭审理,宁德市检察机关暨霞浦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就该案开展了观摩评议庭活动。

意外持有枪支火药

2008年前后,被告人林某某在霞浦县长沙镇沙塘村后山养鸡期间,认识了附近一位孤寡老人。其供述,养鸡时经常有野狗和鸟骚扰,林某某在得知该老人有一把鸟铳后,便叫老人拿鸟铳来打,后该老人生病没法打猎,转手给他一把鸟铳和一斤左右的黑硝(黑火药),林某某便用其打野狗和鸟。

好奇心开启仿制之旅

林某某得到鸟铳后,受好奇心驱使,开始仿造鸟铳做枪,凭着以前做过装修手艺,先是做了枪托,再用装修建材剩下的无缝钢管做枪管,后用买来的电焊机焊接,前后共做了4支鸟铳,其中一支鸟铳更是装有从网上买来的红外线装置,可谓是“做工精良”。另外,林某某还用原来做装修时的射钉枪改装了一支枪。

一时疏忽害人害己

2015年9月25日,林某某准备外出打野猪,需用到黑硝(黑火药)作为枪支的火药动力,便将藏于床下用铝罐装的黑硝拿出来检查,检查后未将铝罐盖子盖上。当日16时许,其午睡醒后躺于床上抽烟,带有火星的烟灰弹入铝制罐内点燃罐内黑硝(黑火药),发生爆炸,致使其本人左眼近乎失明、左手腕以下被截除、手臂腿部多处烧伤,同楼层两位邻居被炸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居住房间内查获鸟铳及改装枪共计6支及钢管、通条、捕兽夹、钢珠弹及未改装完毕的射钉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6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表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数量达5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应予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枪支作为杀伤力极强的武器,严重威胁他人及社会公共安全,历来是我国严格管控的对象。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受好奇心驱使,贪图好玩而制造枪支,存储炸药,罔顾周围邻居和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爆炸造成其左手掌缺失、双眼烧伤、右耳撕裂等严重伤情。林某某因“好玩”,玩出大祸,其劳动力不仅受到严重损害,也可能面临着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罚。究其本质是法制观念淡薄,漠视法律。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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