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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

2014年7月间,被告人庄某听说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经三路开工建设需要泥土回填路基,就与工程承包商协商由其负责土石方的供应,按每车计价。

由于在工程后期很多地方无土可取,庄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他人用挖掘机连续2天在张坂镇一村庄的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土约840立方米,并将所取地表土转卖他人用于路面施工,非法获利12600元,造成耕地严重毁坏。

经鉴定,被破坏的土地面积9.23亩,其中属于农田的耕地面积8.44亩,耕地表面被挖深1米至2米,部分基岩裸露,耕层及土层基本被移除,达到严重破坏程度,难以修复。案发后,庄某潜逃至广西南宁,于去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取土用于路面施工,取土面积达到9.23亩,其中耕地8.44亩,属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已预缴罚金及退回非法所得,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庄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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