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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获悉,福清市公安局率先在全市建设“双立”服务机制,承诺:20类应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场办结的,要让群众立等可取;不能当场办结的,民警要立即办理。

即日起,无犯罪记录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20类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内部系统或历史档案核查清楚的,当场予以办结,实现立等可取;对于需要民警走访调查或对外函查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受理,待调查核实后及时办理。除无犯罪记录证明首次办理、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证明3项需本人办理外,其余17项证明可以委托近亲属代办。

20类应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下:

1.临时身份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火车站警务队);

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3.未落户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4.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5.户口迁移情况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6.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7.捡拾弃婴(儿童)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8.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9.亲属关系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单位:派出所);

11.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出具单位:治安管理大队);

12.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出具单位:出入境管理大队);

13.出入境证件办理情况证明(出具单位:出入境管理大队);

1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驾驶信用证明(出具单位:交警大队);

15.机动车相关信息证明(出具单位:交警大队);

16.机动车、物品被盗(抢)证明(出具单位:刑侦大队);

17.机动车注销证明(出具单位:交警大队);

18.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证明(出具单位:交警大队);

19.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证明(出具单位:交警大队);

20.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出具单位:刑侦大队)。

有关上述证明的办理规范,读者可登录“晚报在线·东街口”网站查看。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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