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节期间,家住鼓楼区洪山镇某小区的郑某,将一段视频并附假消息“福州三环电动车撞车烧毁”,上传到其所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经转发后,很快传遍市民微信朋友圈。洪山派出所民警介入核实,并传唤郑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郑某供认,他并未核实该消息的真实性,出于好玩才上传视频。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近年来,网络谣言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多样: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有的无中生有,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同时,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据介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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